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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623

  • 李*强制医疗决定书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强医字(2013)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予以强制医疗,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席法庭,被申请人李*及其监护人杨某某、诉讼代理人冉茂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湖**院网原告黄*、陶*靖诉被告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被告主体资格。根据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所辖城市管理区的违法建筑物及设施有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权。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陶**在邵阳市呙家路口地段所建的临时工棚系违法建设为由向陶**下达了邵行处拆字双02[2006]第(057)号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虽无证据证明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其下属机构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采取了强制拆除行动,因邵阳市双清区城市

  • 胡某某申请某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

  • 陈**申请河北**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 被申请人袁*甲强制医疗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在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况下,实施严重暴力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的男子死亡的严重后果,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 汪**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汪**经二审改判无罪,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汪**自2012年5月17日被羁押至2013年5月17被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66天,林**民法院依法应予赔偿。二审改判无罪后,林**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能够在短时间内积极作出赔偿决定,应予以支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82.35元,给予汪**被限制人身自由366天赔偿金人民币66741.01元,且考虑到在精神上给汪**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作出给予10000.

  • 朱**国家赔偿决定书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 葛**、葛**二审再审决定书

    浙江**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葛**、葛**盗伐林木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2)甬象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原审被告人葛**、葛**构成盗伐林木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于2013年6月9日以甬检刑抗(2

  • 王**二审再审决定书

    浙江**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敲诈勒索一案,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1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主体有误属事实认定错误为由,于2013年6月6日以甬检刑抗(2013)15号刑事抗诉书,对浙江**民法院(2010)甬慈刑初字第1439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 被申请人杜*甲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在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处于发病期的情况下,实施严重暴力行为,造成其母死亡的严重后果,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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